壹、前言 保險作為風險規劃與資產配置的主要工具之一,財富管理的機構無論是銀行、證券與保險公司,保險工具已經成為主要產生營收的工具。以2017年整體人壽保險費收入4兆與國家稅收2.2兆所佔的比例,就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保險工具成為國人核心資產配置的工具。2007-2008年金融風暴發生後,高資產族投資目的優先順序以從「財富增值」漸漸轉至「財富保值」、「財富保值和稅務規劃」。因應著客戶的需求,金融機構的財管業務也漸漸朝向資產規劃為核心並配置適當的工具,其中又以保險工具為主力的商品。 然而,保險為主要銷售工具以滿足客戶需求的同時,除了風險的控管之外,相關保險關係人與給付就相對的重要;目前全世界CRS、反避稅與反洗錢的氛圍,保險給付已經不如以往所謂的「免稅」思維。身為財富管理的財務顧問與客戶關係經理,保險之相關稅務就需要深入瞭解,除了能解決客戶的資產規劃需求外,也不會因為關係人的寫錯造成稅務風險與實質課稅。至於保險稅務的範圍主要有下列幾個項目: 綜合所得稅與最低稅負制 贈與稅 遺產稅 二、保險之相關稅務說明 保險之稅務如前述主要有三大類,第一類與綜合所得稅和最低稅負制以綜合所得稅討論,所得稅法第4條第7項,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之保險給付為免稅所得。保險給付包含「生存給付」、「滿期金」與「死亡給付」。但有一點要特別留意保單無論是增值型或利變型保單,解約被非保險給付,要保人為個人的保單,解約金扣除所繳保費如有差額,要列為其他所得。 至於有關最低稅負制的部分,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 =(綜合所得稅額淨額+其他所得-670萬)*20%,其中一項其他所得為特定保險給付,民國 95年1月1日簽約的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人身保險與年金保險時,其中死亡給付每一個申報戶每年有3,330萬的定額免稅;其中生存給付要全額計入受益人的其他所得。這一年有關特定保險給付尤其是生存給付或滿期金的案例,案例的說明如後: 保單關係人 案例1 案例2(年金保險) 要保人 妻 妻 被保險人 夫 夫 受益人生存給付滿期金 夫 死亡給付 妻 妻 案例 1的背景說明: 此份保單為6P6E(即保費繳6年,滿期後有一筆滿期金),這份保單每年保費為166萬,保額1,000萬滿期金有保險給付1,200萬;因為要保與受益人不同,滿期給付要全額列入受益人的基本稅額的其他所得。最低稅負制未申報如補徵金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案例2的背景說明: 此份保單為年金保險,106年金保險給付一次領回750萬,根據保險法135條之3所述,年金保險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於被保險人本人。以根據這個案例,年金保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就是最低稅負制的特定保險給付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因此夫被計入了750萬其他所得,計算最低稅負制之基本稅額。又因為被保險人已經退休,所以綜合所得稅淨額較小,再加上有其他所得,因此差額補了約40萬得稅。 保險稅務第二類為贈與稅,有關保單關係人會產生贈與稅的部分主要有下列情況,如後圖: 這四點中又以第1點和第2點更重要;第1點更換要保人無論是資規劃與傳承都很普遍, 更換要保人是以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衡量的標準,但如果原要保人為法人,因為法人贈與不繳贈與稅由受贈人(新要保人)繳所得稅。就如同當時報載,有一位投保6年期每年166萬,6年到期後滿期金1000萬,投保時保單的關係人要保人媽媽,被保險人媽媽,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小孩;在第五年末媽媽將要保人更換為小孩,第六年末滿期金1000萬匯入新的要保人(小孩),一位未成年人帳戶如果從保險公司匯入1000萬,會成為優先查核的對象。經查核為保單滿期金且有更換要保人,保價金作為贈與的總額金額為866萬,贈與稅核定64.6萬 (866萬-220萬)*10 %=64.6萬,除了本稅外再加上罰金一倍合計129.2萬。 第二點部分除了有關最低稅負制所提到的特定保險給付,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滿期金或生存給付是實質的贈與,但有一點需要留意的當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同的死亡保險給付,有個很大的稅務風險為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死亡理賠金有高風險列為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這真的要特別特別小心。 保險稅務第三類為遺產稅,這也是高資產族做高額的保單當時最核心的初衷,正也因如此,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且已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稽徵機關參酌本部94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0470號函課徵遺產稅時,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時保險公司給付之金額為準。(財政部98/05/08台財稅字09804032080號函)也在102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文,提到關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以比較白話的模式來說明,就是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時有關遺贈稅法16條9款約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額,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當被保險人有八大樣態之情形者,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將此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八大樣態如後:躉繳投保、高齡投保、高額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帶病投保、保險給付等於已繳保費加計利息。然而除了八大樣態實質課稅之大原則外,實務上之認定如果認定是保障為核心的稅務風險較被認定是儲蓄的低。 上圖:筆者方士維獲獎畫面(金研院第七次菁英講座:2021頒獎典禮) 雖然在大家的觀念中,死亡保險給付是在遺產稅的申報書中是列入不記入遺產總額,但最後是否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要由國稅局核定;然而因為從業人員和客戶的溝通過程或不恰當的訴求造成客戶的誤解與不必要解讀,舉例來說,以市面上目前流通的保單中,所謂的「三代保單」這樣以保單原始規劃的理念,架構與意涵是有價值,但如果就稅務的風險就要避免,以三代保單要保人父親、被保險人兒子、受益人孫子主要風險如後: 當要保人早於被保險人死亡,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要保的遺產。 當被保險人死亡,死亡理賠金有高度風險為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 95/1/1以後簽訂的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要列在受人計算基本稅額的其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其中死亡給付每個申報戶有3,330萬的定額免稅,生存給付要全額給付。 就如上述之風險,因此協助客戶做規劃時,要特別留意。無論是否是財務顧問,會計師等,我們是協助客戶降低稅務風險,絕對不是規劃或諮詢後創造風險。 三、相關保險商品需注意的風險 除了大方向的稅務之外,有些相關保險產品的注意事項簡述如後: 年金保險:年金保險規劃的核心是以退休金規劃為核心,絕對不是 為了節稅的需求,其中最需要留意的點就是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時,當年金進入了保證期間有未領完年金,如果有寫受益人時未領完年金會給受益人,原則上是要當做要保人的遺產。 投資型保險:投資型保險自99年1月1日起,投資帳戶平台所產生的收益,就依據平台工具本身收益的特性課稅。再者,投資型保單之投資帳戶是沒有免遺產稅。 四、結語 如果以第一線的財管人員為定位,保險工具的功能是能作為資產規劃為核心工具,但再銷售給客戶保險工具的同時,保單相關對個人稅務的部分是非常重要的,避免不當規劃造成客戶更大之風險。 筆者:方士維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 CFP https://splendor-bni.com/archives/2731